(2017)豫0105民初1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327号原告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3层1303号。法定代表人何磊。委托代理人陈晓伟、王枫(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广场B座1808室。法定代表人时百松。原告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郑州市长得联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