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伟与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254号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9325H,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西路一号泰逸大厦F2-006。法定代表人:张元举,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周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张睿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