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新建与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建,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建,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唐云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梁秀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宁,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徐新建申请执行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徐新建申请执行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92号,执行依据:(2015)连民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进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