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城城、王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城城,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在霞浦县,住霞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言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炜,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寻衅滋事行为,2016年2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故意伤害行为,2017年2月26日被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城城、王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石生,被害人林某1,被告人金城城、王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城城在霞浦县松城街道东关水产品市场A区公路上与林某1因让车问题发生口角,金城城见林某1的哥哥林某2持菜刀下楼便驾车离开现场。2时30分许,金城城纠集王炜、“阿户弟”等人到东关水产品市场A区林某1家大门口,持铁铲砸坏林某1的闽J×××××号普通低速货车前挡风玻璃、左前大灯、左倒车镜、雨刮臂片等处,林某2见状与金城城发生口角,并从楼上扔碗砸向金城城,但未砸到。接着,金城城手持畚斗、王炜手持铁铲,用脚踹开林某1家大门,冲到林某1家二楼走廊。王炜持铁铲欲殴打闻讯赶来的林某2,反被林某2制服;金城城持畚斗与手持菜刀的林某1对峙、互殴后,被林某1砍伤。经宁德市公安局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城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告人林某1家大门及上述货车被砸毁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07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城城、王炜已各赔偿被害人林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均取得谅解。被告人王炜因2015年8月19日的危险驾驶行为,于2016年11月4日被本院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城城、王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证人胡某、林某2证言,被害人林某1陈述,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城城、王炜等人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意欲殴打,情节恶劣,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城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城城、王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城城、王炜已赔偿被害人林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金城城、王炜均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炜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定罪处罚并宣告缓刑,现因在该判决宣告以前其还有本案所涉之罪没有判决,故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城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王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本院(2016)闽092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炜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王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春粦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人民陪审员 姚鸿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妍岑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