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64 袁方强申请执行杨春来、方永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方强,杨春来,方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袁方强,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生,贵州余庆人,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杨春来,男,苗族,1974年1月2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方永海,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浙江金华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案外人曾雪梅,女,汉族,1974年11月4日生,贵州省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案外人李庚伟,男,汉族,1976年5月2日生,贵州省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原告袁方强与被告杨春来、方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春来、方永海差欠申请执行人袁方强借款本金23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因被执行人杨春来、方永海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方强于2017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案外人曾雪梅、李庚伟与申请执行人袁方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春来、方永海差欠申请执行人袁方强借款本金23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执行人杨春来、方永海承担支付270000元,申请执行人袁方强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外人曾雪梅、李庚伟自愿为上述案件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连带责任,自愿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270000元清偿完毕;三、逾期未履行,利息按原调解书约定计算。本院认为:案外人曾雪梅、李庚伟与申请执行人袁方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杨春来、方永海或案外人曾雪梅、李庚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方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