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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辉南县吉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辉南县抚民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吉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辉南县抚民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828号原告:辉南县吉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李文。被告:辉南县抚民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辉南县。原告辉南县吉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南县抚民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