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津、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津,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280号申请执行人:刘津,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10333265-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款人民币527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储智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