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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津、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津,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280号申请执行人:刘津,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10333265-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款人民币527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储智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