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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友与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650号原告:王友,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鑫森,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奎,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吴震湖,职务不详。原告王友与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王友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