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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某忠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村民委员会,刘某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601号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被告刘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某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