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傅秋梅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秋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秋梅,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原中原银行新华支行副行长(副科级),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新乡市。因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李铁根、郭乃川,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秋梅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豫07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傅秋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傅秋梅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未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其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蔡永广审判员 付学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