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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植玉平与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玉平,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801号申请人:植玉平,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宁。申请人植玉平与被申请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植玉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李家沱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55,623.74元。担保人陈莉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植玉平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李家沱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55,623.74元,期限为12个月;二、查封担保人陈莉所有的并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