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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宜昌利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荣明,陈姣妮,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勇,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福绥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67017-2。负责人:汪飞,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该分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宜昌利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号。��织机构代码77390287-4。法定代表人刘荣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刘荣明,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审被告:陈姣妮,系被告刘荣明之妻,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审被告:王艳,系余勇之妻,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余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原审被告宜昌利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荣明、陈姣妮、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0鄂0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余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余勇撤回上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勇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余勇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余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见成审判员  胡建华审判员  李建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