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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督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方委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190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钟方委。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原为威远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更名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钟方委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为0.34元/月/㎡,2014年1月1日,申请人与威远县龙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0.45元/月/㎡。2016年1月2日,申请人与威远县龙祥小区业主委员会继续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0.45元/月/㎡。业主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则均约定每日按3‰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被申请人钟方委作为小区业主从2013年7月1日起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钟方委给付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300元及滞纳金2070元,共计43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钟方委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300元、滞纳金2070元,共计437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钟方委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