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卓平,深圳市福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58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1995年8月5日生。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7年7月19日14时30分于本院坂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盛人民陪审员 孙 培 道人民陪审员 张 世 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