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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沭阳县天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学祥、任苏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天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学祥,任苏香,丁春霞,胡亚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465号原告:沭阳县天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社区章集街。法定代表人:缪忠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望将,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祥,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任苏香,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丁春霞,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胡亚芹,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与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天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咏仪书记员  李仁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