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吉发与高吉忠排除妨害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发,高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237号原告:高吉发,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王仕清,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吉忠,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中庄镇河东泉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效伟,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吉发与被告高吉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吉发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吉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1.60元,减半收取1720.80元,由原告高吉发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亓权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