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柴鉴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柴鉴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646号之一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H175D。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柴鉴修,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柴鉴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涛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