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黄才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黄才星,卢保秀,黄元旦,卢春香,黄志明,黎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地址宜丰县新昌镇耶溪大道235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685-5。被执行人黄才星,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卢保秀,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元旦,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卢春香,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志明,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黎子英,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才星、卢保秀、黄元旦、卢春香、黄志明、黎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