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6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珊珊与唯恩(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珊珊,唯恩(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944号原告:刘珊珊,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唯恩(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复兴国际4-506号。法定代表人:董月青,执行董事。原告刘珊珊起诉被告唯恩(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珊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珊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