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江塑胶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建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江塑胶有限公司,天津宏建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157号原告:天津市海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五金城1-33-103号。负责人:吴越庆,经理。被告:天津宏建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于家堡村东100米。原告天津市海江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建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海江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海江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90元,减半收取计7945元,由原告天津市海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邱淼淼书 记 员 张存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