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洋,刘振东,王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047号原告:刘海洋,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77********,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王营子村*组。被告:刘振东,男,1978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80********,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组。被告:王晓春,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80********,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组。原告刘海洋与被告刘振东、王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海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海洋承担。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