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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苏莲与被执行人王美晨、侯少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苏莲,王美晨,侯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冯苏莲,女。被执行人王美晨,男。被执行人侯少良,男。申请执行人冯苏莲与被执行人王美晨、侯少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苏莲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24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6)陕0104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