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5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石友云、邓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友云,邓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30-1号申请执行人石友云,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邓春生,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