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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5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石友云、邓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友云,邓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30-1号申请执行人石友云,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邓春生,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