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司救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家钰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302司救执2号申请人:王家钰,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申请人王家钰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因被执行人吴常文未履行赔偿义务,致其家庭生活困难,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吴常文和吴长运、吴传武(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本区双屿街道湾底路上的夜市摊吃完夜宵后,途经双屿江滨B线康娇鞋业旁路段时,无故朝被害人王家钰、陈某驾驶的工程车扔石头致车窗玻璃破裂受损(无法估价)。在王家钰、陈某下车检查时,吴常文伙同吴长运、吴传武等人又持木棍、石头无故对二人进行殴打,致该二人受伤。随后,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报警赶至现场,并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追捕,将吴常文抓获。经法医鉴定,王家钰面部累计6.3cm缝合创,右侧眼眶下壁、右侧上颌窦前壁及内侧壁、上颌骨额突线性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头皮血肿,伤势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6)浙0302刑初16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吴常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吴常文赔偿王家钰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7625.60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后王家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常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浙0302执1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浙0302刑初16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浙0302执139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王家钰的身份证、司法救助申请报告、申请表、天柱县坌处镇侗洲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家钰受到人身伤害后,虽经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吴常文赔偿其相关损失,但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未得到赔偿。现经村委会证明,其家庭属于贫困户,且因本案受伤治疗费用巨大,无法得到赔偿致生活更为困难,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王家钰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