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莹莹与崔新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莹,崔新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038号原告:王莹莹,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利亚,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新梅(利辛县筑美美妆潮品体验店店主),女,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莹诉被告崔新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崔新梅在工商银行利辛支行(卡号为:62×××30)名下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崔新梅经营的利辛县筑美美妆潮品体验店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郑梅英位于利辛县人民路南段西侧土产公司家属院房产证号为利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莹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崔新梅在工商银行利辛支行(卡号为:62×××30)名下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崔新梅经营的利辛县筑美美妆潮品体验店等值财产;二、对郑梅英位于利辛县人民路南段西侧土产公司家属院房产证号为利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