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王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兴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健,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负责人:张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保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非,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云云审 判 员 贾黛舒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