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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军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235号移送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军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没收刘军涛个人财产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军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