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军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235号移送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军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没收刘军涛个人财产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军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