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路秀文、李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西青道建设里大楼9门首层。法定代表人:吴鸿年,总经理。被执行人:路秀文,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姚江路与淮河道交口秋怡家园4-1-106。被执行人:李琪,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姚江路与淮河道交口秋怡家园4-1-106。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秀文、李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145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