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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金成与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成,李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548号原告:黄金成,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永伟,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原告黄金成与被告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金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成撤回对被告李永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金成承担。审 判 长  倪 盎审 判 员  李振河人民陪审员  王培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歆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