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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飞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飞,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暂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陕西省西安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7年1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陈飞从董某某经营的萧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许某某所有的奇瑞轿车,并支付3000元押金。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陈飞以该车向合肥市一家抵押公司抵押借款1.5万元。董某某发现车辆GPS被拆除后多次要求陈飞归还汽车,陈飞告知已将车辆抵押,后失去联系。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万元。被告人陈飞于2017年1月11日被陕西省西安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飞的供述,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飞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陈飞从董某某经营的萧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许某某所有的奇瑞轿车,并支付3000元押金。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陈飞以该车向合肥市一家抵押公司抵押借款1.5万元。董某某发现车辆GPS被拆除后多次要求陈飞归还汽车,陈飞告知已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后失去联系。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万元。被告人陈飞于2017年1月11日被陕西省西安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害人董某某支付1.5万元将奇瑞轿车赎回。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陈飞赔偿被害人董某某损失2.6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飞于1989年10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等基本身份情况。(二)萧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南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向接收逃犯单位的说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证明案件的侦破及被告人陈飞于2017年1月11日被陕西省西安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的情况。(三)营业执照、委托协议书、借据证明,董某某经营萧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某某将其所有的奇瑞轿车委托给董某某的某公司向外租赁,陈飞于2016年1月19日缴纳3000元租赁许某某的奇瑞轿车。(四)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证明,陈飞于2016年3月3日将涉案的奇瑞轿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五)许某某购买奇瑞轿车的发票、保险及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涉案奇瑞轿车的所有权人为许某某。(六)董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陈飞于2017年1月17日赔偿董某某损失2.6万元,董某某对陈飞的行为予以谅解。二、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证明,涉案奇瑞轿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6年1月19日价值3.8万元。三、证人许某某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8月花5.9万元购买奇瑞轿车,委托朋友董某某管理。2016年4月20日左右,他接到合肥自称姓杨的一名男子电话,告诉他陈飞把他的车抵押借款1万余元,让他拿钱赎车。他给董某某打电话询问情况,并把那个姓杨的电话号码给了董某某,后来董某某去合肥把车赎了回来。他不认识陈飞,车毁损是董某某维修的。四、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他经营萧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飞于2016年1月19日在他公司租赁一辆奇瑞轿车,期限两个月,日租金150元,交3000元押金。3月3日下午,他发现车上的定位系统被拆除,便多次打电话让陈飞送回车辆,陈飞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许某某是该车的所有人,放在他公司向外出租,他负责管理。4月20日左右,一名自称合肥抵押公司的人给许某某打电话说陈飞在合肥抵押公司以许某某的身份把车抵押借款1.5万元,到期后未还钱,抵押公司找不到陈飞,让许某某去赎车。许某某向他说了之后,他找不到陈飞,4月26日他到合肥付给对方1.5万元把车赎回,对方并给他一份陈飞抵押借钱的手续复印件及陈飞借钱的视频。车赎回时发现前后保险杠、前挡玻璃、定位仪坏了。五、被告人陈飞供述,2016年1月19日,他在萧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奇瑞轿车,公司负责人董某某和他签订租赁合同,他交了3000元押金。2016年3月3日,他把这辆车抵押给合肥一家抵押公司,说车主许某某是他朋友(他实际不认识许某某),并提供了许某某的信息,一位姓杨的人给他办理的,用该车共抵押了1.5万元。租赁合同到期后董某某要求4月10日前把车送回,他给董某某说把车抵押给一个朋友了。他没钱把车从合肥抵押公司赎回,董某某再打电话他就关机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飞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瑾人民陪审员  刘晓群人民陪审员  李令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