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吉海军、李永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海军,李永平,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财保64号申请人:吉海军,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人:李永平,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申请人:杨宁,男,18991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上述申请人吉海军、李永平与被申请人杨宁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宁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号小型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海军、李永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宁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锦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