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冲锋、马权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四库,王冲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吴四库,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冲锋,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权昂,男性,1979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吴四库依据生效的(2017)陕04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冲锋、马权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冲锋价值人民币41911.54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或扣划被执行人马权昂价值人民币41838.1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