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余江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091号原告:余江,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经涛,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璐,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室。法定代表人:傅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芸,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江诉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因申请人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以及追加第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余江负担。审判员 刘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