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晨与胡桂才、胡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晨,胡桂才,胡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袁晨,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京口区。被执行人胡桂才,男,194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润州区。被执行人胡立俊,女,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本市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晨与被执行人胡桂才、胡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晨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堵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