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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嘉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嘉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71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嘉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民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35924。法定代表人:符中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区干溪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577358672R。法定代表人:王冬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重庆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嘉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嘉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嘉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重庆市嘉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旻昊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宗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