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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27号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继,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慧兰,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反诉、反驳、和解、调解,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毛徐淼,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成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50元,由原告西安尚篮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抄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