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121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杨某,女,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佳俊、郭平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长  龚金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