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五里元分社、肖传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五里元分社,肖传兴,鲁亚楠,肖新君,肖传海,肖新强,肖新军,黄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五里元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荷元路东。负责人:刘强,主任。被执行人:肖传兴,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肖店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鲁亚楠,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肖店村村民,住。系被告肖传兴之妻。被执行人:肖新君,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肖店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肖传海,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肖店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肖新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肖店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肖新军,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肖店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黄召海,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朱万一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恢26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鲁亚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亚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亚楠在浦发银行74×××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德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