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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王清河贾金如韩平正余飞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平正,贾金如,王清河,余飞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69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县天化路。主要负责人杨剑锋,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韩平正,男,1955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海则庙乡。被告贾金如,女,1961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海则庙乡。被告王清河,男,1961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海则庙乡。被告余飞肖,男,1984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新民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王清河,贾金如,韩平正,余飞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