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俊荣与刘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荣,刘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883号原告:赵俊荣,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刘守同,男,汉族,成年,现住河北省盐山县。原告赵俊荣诉被告刘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俊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俊荣负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