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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俊荣与刘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荣,刘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883号原告:赵俊荣,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刘守同,男,汉族,成年,现住河北省盐山县。原告赵俊荣诉被告刘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俊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俊荣负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