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晓虎与陈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虎,陈越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476号原告:董晓虎,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被告:陈越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虎与被告陈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董晓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越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晓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虎撤回对被告陈越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晓虎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