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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晓虎与陈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虎,陈越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476号原告:董晓虎,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被告:陈越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虎与被告陈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董晓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越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晓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虎撤回对被告陈越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晓虎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