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袁成良与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良,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809号原告:袁成良,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边海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成良与被告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因袁成良无法提供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成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袁成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