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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岑家兵与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家兵,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1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岑家兵。被执行人:程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刚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程刚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