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与尹根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尹根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458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太白酒楼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533082X7。法定代表人:马士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雷(特别授权),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根印,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英翠(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尹根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7年6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1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2315元。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计1157.50元。审 判 长 王岩人民陪审员 李辉人民陪审员 白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