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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司惩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薛翠刁与刘小院一审拘留决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晋0830司惩号被拘留人:刘小院,男,1960年6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刘原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翠刁与被执行人刘小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刘小院拒不履行(2015)芮执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小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