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联华与徐开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联华,徐开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508号原告:刘联华,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严朝远,尤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开飘,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刘联华与被告徐开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联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刘联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联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联华负担。审判员 彭迎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