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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奚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奚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534号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号(郴州迎宾馆*楼)。法定代表人:曾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华,男,1952年2月2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奚志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郴州市。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奚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武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