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桂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英,杨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英,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新建坊*号,身份证号:4207041967********。被执行人杨又林,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小庙村杨盛咀**号,身份证号:4207001968********。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桂英与被执行人杨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又林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桂英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又林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桂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