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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桂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英,杨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英,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新建坊*号,身份证号:4207041967********。被执行人杨又林,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小庙村杨盛咀**号,身份证号:4207001968********。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桂英与被执行人杨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又林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桂英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又林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桂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