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64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704051-4。法定代表人何海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春晓,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开发区工交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5338448-9。法定代表人王瑞平。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的设备款14500元。二、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6元,由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8386.55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