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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李永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李永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8316号原告:李国军,男,汉族。被告:李永堂,男,汉族。原告李国军与被告李永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多个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包括顺德陈村万科水晶城8栋804房、禅城区创意产业园明华餐厅、华艺装饰材料城北区清风堂档口(已迁)、禅城区龙光华府5座801房、中国陶瓷城5楼威尔德马赛克展厅。被告自2014年5月起拖欠装修人工费,2017年2月26日签署欠条确认欠款数额为53090元。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如数归还装修人工费530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举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原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1页,原件),证明被告欠原告53090元。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是原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2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现欠李国军ICI油漆装修人工人民币伍万叁仟零玖拾圆整(¥53090.00元)。欠款人:李永堂2017年2月26日”。原告在庭审陈述:原告在2014年春节前后开始跟着被告工作,是油漆工,工作工地有万科水晶城8栋804、佛山禅城创意产业园明华茶餐厅(已倒闭)、华艺装饰材料市场北区清风堂(已迁址)、禅城龙光华府5座801房、中国陶瓷城5楼威尔德马赛克展厅等。按平方计算报酬。每个工地被告只支付部分报酬,部分报酬没有支付,累计欠53090元。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聘请的员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资,其应依法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53090元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军支付劳务报酬53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琪 百度搜索“”